12月5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,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:“采取现场拍卖、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,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、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合同成立后,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、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。”
该款规定明确了,在拍卖活动中,拍卖师落槌、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,拍卖合同成立。合同成立后,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,不影响合同的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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